协会规章制度

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从事和使用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监控、防盗门(锁、柜)、防弹运钞车、防弹玻璃、防伪技术、安全检查设备、警用防范器材等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维 修、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投入使用、管理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依照政府要求推动企业进步,反映企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并维护企业及用户的合法权益,发挥协会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功能,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及全行业同仁,为发展我市安防事业,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镇江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长香东大道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三)     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

(四)     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并监督遵守。提倡行业诚信,推进企业诚信建设。

(五)     积极参与镇江市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六)     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安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等活动,努力提高我市安全防范工程、产品质量及应用效能。

(七)     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会员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开展行业评比,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

(八)     组织安防职业能力、安防技术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的提升活动,提高会员企业员工素质、全行业的创新和质量水平。

(九)     出版行业内部刊物,运行行业网站,注册微信公众号,提高本行业的社会知名度。

(十)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十一)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从事安防行业或热爱安防事业

(五)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并派一名代表;

(三)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并由两名以上会员推荐;

(四)经协会秘书处审核;

(五)经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讨论通过;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享有本协会组织交流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刊登论文;

(五)获得协会提供的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六)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

(八)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利;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四)积极参加撰写学术与科技情报资料;

(五)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无故两年以上不参加协会、不履行会员义务、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以内;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安防行业或热爱安防事业

(二)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别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本协会的活动经费;

(二)本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经费用、业务费用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主办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12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7年1221



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由从事和使用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电视监控、防盗门(锁、柜)、防弹运钞车、防弹玻璃、防伪技术、安全检查设备、警用防范器材等公共安全防范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维 修、技术培训、信息服务和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投入使用、管理单位等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本协会依照政府要求推动企业进步,反映企业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并维护企业及用户的合法权益,发挥协会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功能,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及全行业同仁,为发展我市安防事业,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镇江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长香东大道5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

(三)     制定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

(四)     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并监督遵守。提倡行业诚信,推进企业诚信建设。

(五)     积极参与镇江市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六)     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开展安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等活动,努力提高我市安全防范工程、产品质量及应用效能。

(七)     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会员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开展行业评比,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

(八)     组织安防职业能力、安防技术能力、创新发展能力的提升活动,提高会员企业员工素质、全行业的创新和质量水平。

(九)     出版行业内部刊物,运行行业网站,注册微信公众号,提高本行业的社会知名度。

(十)     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十一)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以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四)从事安防行业或热爱安防事业

(五)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有关材料;

(二)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并派一名代表;

(三)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并由两名以上会员推荐;

(四)经协会秘书处审核;

(五)经理事会或副会长会讨论通过;

(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协会决议事项的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享有本协会组织交流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权利,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刊物上刊登论文;

(五)获得协会提供的资料及刊物的权利;

(六)享有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

(七)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惠的权利;

(八)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利;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四)积极参加撰写学术与科技情报资料;

(五)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六)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交回会员证书。无故两年以上不参加协会、不履行会员义务、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事宜;

(八)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需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的1/3以内;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安防行业或热爱安防事业

(二)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别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负责人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或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经费支出:

(一)本协会的活动经费;

(二)本协会常设机构的办公经费用、业务费用和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和主办不得兼任。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71227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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