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规章制度

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及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技术委员会及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委会)及安防专家的管理,根据国家民政部、公安部和《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委会是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下属的分支机构,是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授权和管理的全市性非赢利性咨询和服务部门。

第三条 技委会的宗旨是:发挥学科、专业优势,服从服务于公安中心工作,为政府决策服务、为行业科学技术发展服务,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服务,促进镇江市安全防范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结合镇江市行业发展的实际,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安防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和参与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性建设标准的制定、修订。

第五条 参与安防行业工程项目技术方案评审,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 协助政府部门对行业重点工程和示范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在社会服务和学术、技术服务活动等方面发挥咨询、顾问和参谋作用。

第七条 组织协助企业开展安全防范项目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安全防范科技应用水平,促进安全防范产业发展能力。

第八条 积极推广安全防范技术和产品,举办各类技术培训、讲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业资质认证、评定和建立信用制度。

第九条 拓展镇江安全防范行业协会对外技术交流渠道,为企业构建交流平台。积极推荐技委会内优秀专家成为省、市公安机关安防专家库成员和市建筑有形市场、政府招投标之安防工程项目评标的技术、经济专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技委会的组成方案由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秘书长提出,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技委会设置若干专业组,分别负责安全防范领域及相关专业领域的课题研究,技术服务和行业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 技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技委会委员会议是技委会的决策机构,技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及协调专业组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技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会长批准后聘任。秘书长由协会秘书长担任,副秘书长、委员由协会提名,主任委员批准后聘任。

第十三条 技委会的专家应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应来自相关管理部门、协会会员单位、相关院校、科研单位、技术机构、中介组织等。

 

第四章  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安防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安防管理、治安管理、信息科技、产品研发、工程服务、报警运营等领域工作满5年或具有安全防范及相关专业领域高级职称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二)熟悉安防及相关的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行政规范,有较丰富的安防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为成功的安防项目的设计、施工案例,了解安防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胜任安防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竣工验收,以及相关咨询工作;

(三)熟悉安防工程建设情况和安防产品(系统)性能指标,在评审、验收安防工程中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善于发现问题并能提出解决方案;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本人自愿且能够安排一定时间,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经主任委员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专家申请顺序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向技委会提出申请,由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填写《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专家推荐表》,并附相关职称证明;

(二)审核:由技委会审核并组织考评后确定为专家候选人;

(三)审批:协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后的专家候选人,经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会长批准,正式聘为“镇江市安防协会专家”,聘期为一年。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权利

(一)受技委会的委派,参与相关项目的评优、调研、评审、验收、培训、授课、信息收集、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工作。

(二)按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独立工作。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和科学公正的态度,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验收,提出评审、验收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对自己签名的评审、验收意见负责;

(三)专家发现在评审、验收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拒绝在评审、验收意见上签字,同时向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汇报。享有对指派工作相关情况的知情权,可要求查阅与指派工作有关的材料;

(四)享有对技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对技委会处罚提出申诉等权利;

(五)及时通报本人变更信息,自愿接受 行业专业教育、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义务

(一)专家应当认真执行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自愿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承担专家委员会安排的工作,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遵守政府、企业等相关方(服务对象)的保密制度

(四)不得从事有损专家委员会声誉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专家管理

第十八条 技委会委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年初制定年度计划,年末检查总结工作。技委会讨论主要事项,做出重大决定时,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九条 技委会定期对安防专家进行业务培训和廉洁教育。每年度对安防专家进行评议、考核,对工作优秀和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技防专家受委托开展活动,一律持“专家证”上岗,“专家证”不得用于技委会委托之外的任何活动,“专家证”每年十二月进行年检。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技委会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主要通过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年度预算中专项拨款;社会、企业资助;承接相关课题的项目拨款以及承接咨询、服务的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 技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技委会会议等活动;向委员、专家提供资料费用。

第二十三条 技委会的预、决算由秘书处提出,委员会议审定。每年向全体委员会议做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

 

第八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技委会专家因不服从管理,工作消极、存在明显错误,未按规定主动回避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技委会专家违反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暂停专家资格一年。

第二十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技委会将对相关专家予以解聘,并收回专家证:

(一)聘期内受到两次严重警告处分或其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在评审、验收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签字的评审、验收意见显失公正,有故意刁难或故意放纵的行为,经查实的;

(二)伪造履历、资格等骗取专家资格的;

(三)未按规定主动提出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不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一日,起试行。本办法由镇江市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负责解释。